客户咨询热线 13592365979
搜索

夏邑律师关于办理王备战、王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表时间:2021-08-06 16:24

王备战持有聊天截图一张及王备战与周某视频通话记录一份向法院起诉,主张王红洲欠王备战借款。聊天记录内容主要显示一句话“你是备战吗我把钱转给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备战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聊天截图一张及王备战与周某视频通话记录,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王红洲欠王备战20000元借款的事实,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备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备战负担。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为王备战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2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关于王红洲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备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如下:


(2020)豫14民终43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   民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26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备战,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洲,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备战因与被上诉人王红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备战,被上诉人王红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备战上诉请求: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6民初第273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王红洲支付欠款13500元及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由王红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本案纠纷,在开庭时王红洲没有参加开庭,一审开庭时王备战提交的两份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王红洲借王备战20000元现金的事实,并且在开庭当天王红洲还王备战6500元的事实,而一审法院认定王备战证据不足,驳回王备战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

    王红洲辩称,并未向王备战借款,王备战主张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备战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王红洲偿还借款20000元以及从借款之日起的至案件结束期间的利息;2.诉讼费由王红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备战持有聊天截图一张及王备战与周某视频通话记录一份向法院起诉,主张王红洲欠王备战借款。聊天记录内容主要显示一句话“你是备战吗我把钱转给你”。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备战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聊天截图一张及王备战与周某视频通话记录,该两份证据不能证明王红洲欠王备战20000元借款的事实,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备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备战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备战与王红洲之间是否存在2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王红洲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按照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王备战作为主张债权的一方,应当提交借条、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或其他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王备战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债权凭证,其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上并不显示双方有经济交易往来,证人周某的证言称王红洲向王备战借款20000元用于审车,而王备战在二审中对借款用途所作陈述是“王红洲准备买第二辆车”,证人证言与本人陈述相矛盾,且证人也未出庭作证,证言不具备被采信的法律效力。王备战二审中主张王红洲已于一审庭审当天偿还6500元,对此亦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因王备战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20000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其关于王红洲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备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备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倩

    审判员 王保中

    审判员 刘玉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会星

    书记员马路遥


经验丰富
品牌优势,值得信赖。
一站式服务
律所管控,责任保障。
法律文书
2万法律文书服务
团队协作
专人专案,术业专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