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劳动合同法》,除了第四十条和第八十四条使用“劳动者本人”以外,其他地方都是使用“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代签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那种没有得到员工书面委托的私下代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由于没有经过协商一致的过程,所以,不能视为劳动者本人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