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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24-01-11 14:17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但有时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这包括责任在劳动者或者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形,此时,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罚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客观上存在未在法定期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这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也可以看出,前者的用词是未与,后者的用词是不与,前者强调的是客观事实,后者强调的是主观过错。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应做限缩解释,应当考虑签约时的客观情况,当事人的过错来确定,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两条确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它们贯彻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始终。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尽到诚实义务,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免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对此,有些地方有相关的规定,这里汇总如下:


第一、《浙江高院问题解答(2012)》第一条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明确表示或故意拖延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或哺乳假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列事实的持续期间属于其他客观情况,用人单位无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可抗力;劳动者有特殊原因:劳动者不具有意思能力;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正在进行劳动仲裁或诉讼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


第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六十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月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该情形存续期间不计算在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内:不可抗力;劳动者丧失意思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订立劳动合同;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或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尚未结案;因其他客观原因足以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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