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予受理”反映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时间:2023-11-10 09:57 实务中,仲裁委员会因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仲裁时效等原因对一些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进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造成争议解决成本的增加。对此,笔者通过一起案件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常某2021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岁,但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中心曾经向社会推荐常某就业,2002年10月至2005年1月,常某在某窑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该期间应该计入缴费年限。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常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认为常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常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公证确认了该期限的劳动关系,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常某退休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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