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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侵权责任法约束碳排放行为存在的法律障碍

发表时间:2023-11-19 07:18

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碳排放权超排纠纷时会习惯性地运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超排很容易被视为污染了环境,定性和追责也就比较容易理解。然而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超标问题实际上存在着诸多障碍,其中碳排放中的碳指的是二氧化碳,所以碳超排往往是指二氧化碳含量的超排,以下将以二氧化碳为例展开具体论述。

(一)二氧化碳是否属于污染物存在争议

二氧化碳通常被视为温室气体而非大气污染物,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在法律上的定义和概念不同,大气污染物通常是指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物质和粒子,而温室气体则是指那些对气候变化有影响的气体。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将二氧化碳气体列入污染物名单,虽然有部分学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几次修订过程中,多次主张将二氧化碳纳入大气污染物名录内,但目前还是将二氧化碳排除在大气污染物范围之外。

(二)碳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尽管科学研究表明,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之一,其排放加剧了温室效应,从而导致气候变化,但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碳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直接证明。一是气候变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太阳辐射、海洋循环、大气环流、自然地形等,因此单一的碳排放无法被证明直接导致气候变化。二是气候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难以通过短期的观测和研究来证明碳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碳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的关系对于不同的地区和纬度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证明因果关系的难度。四是温室效应产生的根源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科学实验给出了相距甚远的结论。因此,在诉讼中很难提供明确证明二氧化碳排放是生态损害的证据。

(三)碳排放行为造成的气候变化损害难以量化

即便承认碳排放行为会给环境带来损害,如果适用侵权责任法,通常需要将损失量化,以便计算出应该获得的赔偿金额。然而环境损害的量化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碳排放的情况下,这些影响实际上是无法准确量化的,因为它涉及复杂的地球系统和生态系统,其变化和影响不仅难以预测,而且还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

综上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就是污染环境的观点是很难成立的,所以法律上的侵权也就无从确定,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约束碳排放行为的法律基础面临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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