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律师办理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发表时间:2022-05-05 15:21 丁开展给杜玉玺、李秀芝加工衣服,后原告将加工好的棉马甲交付给被告1223件,每件加工费10元,加工费共计12230元,被告李秀芝在交付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形成纠纷。 法院判决书如下: 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 (2021)豫1426民初2430号 原告:丁开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翟方,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杜玉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昆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秀芝。 原告丁开展与被告杜玉玺、李秀芝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玉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秀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开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衣服加工费12230元及利息180元(截止起诉之日按照月息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丁开展与被告杜玉玺、李秀芝有加工衣服的业务关系,原告将加工好的棉马甲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李秀芝向原告出具了收到条。截止2020年11月26日被告共计收到原告棉马甲1223件,每件加工费10元,加工费共计12230元。经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形成纠纷。 被告杜玉玺辩称,原告并未按照约定交付全部货物。被告交付的货物中有420件棉马甲质量严重不合格。 被告李秀芝辩称,原告并未按照约定交付全部货物,且被告交付的货物中有420件棉马甲质量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庭审质证,根据本院采信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为:原告丁开展给被告杜玉玺、李秀芝加工衣服,后原告将加工好的棉马甲交付给被告1223件,每件加工费10元,加工费共计12230元,被告李秀芝在交付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该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杜玉玺、李秀芝下欠原告丁开展加工费122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加工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加工费1223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80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该诉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玉玺、李秀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开展加工费12230元; 二、驳回原告丁开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院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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