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律师网整理>夏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辩护意见发表时间:2023-08-07 09:42 夏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辩护意见
夏某辩护人:李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其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受夏志林家属及其本人委托,作为其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了解案情,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在辩护人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夏志林时,其陈述:事发前其在夏邑县长寿广场“东北鱼坊“与他人聚餐时喝了很多白酒,已经神志不太清晰,仅记得由同行的人夏利想开车送其回家,在回家路过同村前大队书记刘洪献占有几家河滩地搭建的简易房边时,潜意识找其理论,以及刘洪献因其儿子与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合伙经营生意期间被判刑,从而在今年7月份前后四次到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家中侮骂、殴打一事而产生矛盾。所以,犯罪嫌疑人没有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具体到本案,被害人刘洪献多次到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家中找事,并侮骂、殴打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对安发有重大过错,应负全部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因喝酒较多而不能完整记忆案发整个过程,但是,其没有携带凶器,更没有主动攻击、殴打的犯罪行为。相反,其在模糊记忆中刘洪献先是操一把菜刀,被同案犯罪嫌疑人夏利想拦住,后又拿锄头打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夏丰利的头部。所以,犯罪犯罪人夏志林没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行为。 首先,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理伤害案件后,办案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取证,全面、客观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因此,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客观调查取证,无论是对于被害人,还是对犯罪嫌疑人均应查明身体有无受伤情况及受伤程度,并及时委托鉴定伤情。目此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查清,各方面证据远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但贵局仅对被害人进行伤情确认并出具伤情鉴定结论,而对夏丰利身体多处受伤情况未能依法查明确认并委托伤情进行鉴定调查取证不全面、也不客观,违反办案程序规定。 其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以及《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伤害案件受理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可能构成轻微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三) 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伤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第三十八条具备即时伤情鉴定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综上,既然嫌疑人夏志林也因本案身体多处受伤,贵局就应当依照规定,全面客观调查取证,不能进行区分区别对待,本案毕竟没有最终定性,案情尚未查清,有罪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所以辩护人希望贵局能够依法查明并确认夏志林伤情情况,按照程序对其进行伤情鉴定。 最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中涉案的各方当事人是同村的村民。而且,被害人刘洪献事发前四次到犯罪嫌疑人夏志林家闹事,对本案的案发有严重过错。所以,本案系本村村民的邻里纠纷,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 此致 夏邑县公安局 辩护人: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李夏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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