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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

发表时间:2023-11-07 09:18

案例简介:

本案为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浮动抵押权和质权而产生的执行纠纷。代理律师结合全案事实和法院观点释法说理,并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清晰阐明了同一动产上浮动抵押权和质权竞存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是否完成公示及公示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序。本案中,某银行分行对于涉案纸张办理了抵押登记,还设定了质权并对质押物采取了监管措施,抵押权登记和质权成立时间均早于某融资担保公司的质权成立时间,某银行分行对涉案纸张的执行款应当优于某融资担保公司受偿,即动产浮动抵押权依法登记后,抵押权能对抗嗣后以该抵押财产设立质权的质权人。承办律师通过认真分析案情,正确运用相关法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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