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消灭发表时间:2023-11-10 09:57 仲裁委员会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原因则在于仲裁委员会将劳动合同终止完全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消灭。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否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消灭? 我们需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所列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期满终止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劳动合同虽期满,但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有用工事实,劳动合同也视为仍在履行,所以劳动关系当然存在。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意味着劳动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且已实际退休。这里提到“实际退休”,是因为现实中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因养老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而需要延迟退休的情形,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实际退休不能画等号。因此,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实际上处于退休状态,与用人单位也不再有劳动关系。如《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至(五)项,即劳动合同主体缺失的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因主体缺失而归于消灭,此时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关系消灭是画等号的。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前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实际退休,虽然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但劳动者如果没有实际退休(包括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延迟退休),则仍与用人单位之间保有劳动关系。 综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的劳动合同终止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消灭。因此,仲裁委员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区别对待,而不能简单以劳动合同终止来认定劳动关系消灭,也就不能以此为由不予受理。那么,该案中仲裁委员会能否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