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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车牌与普通车牌一样,都是用于车辆上路行驶,但普通车牌为什么却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发表时间:2023-11-14 10:56

临时车牌与普通车牌一样,都是用于车辆上路行驶,但普通车牌却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性上看,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而机动车号牌本身并不承载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权利、义务关系认证与事实,它的作用仅是对车辆身份的一个标识,而且从证件属性看,有关机动车的证明和凭证中,只有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其他证明和凭证则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因此,机动车号牌不能归类于国家机关证件。

第二,从刑法所规范的国家机关证件范围上看,机动车号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与普通国家机关证件相比,刑法上所规范的国家机关证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法所规范的“国家机关证件”范围要窄的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该条款所规范的“国家机关证件”,必须具备法定性的特征。现有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列明的国家机关证件涵盖的范围,包括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狩猎证、驾驶证、行驶证等等。司法实践也没有跨越这些证件的范围简单地扩充对象加以惩治。所以,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需要对刑法规范的国家机关证件有所限制,如学生证、工作证、结婚证等,虽同属国家机关证件,但并不在刑法所规定的范畴之内。

第三,从法律规定的变化看,机动车号牌不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范畴。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机动车证件的犯罪进行了区分,将提供或者出售(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行为,作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明确将伪造、变造、买卖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行为,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责。由此可看出,只有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号牌则排除在此范畴之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将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表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此处明确地将车辆号牌界定为标志物,而将其排除于该条第一款规定变造、伪造、买卖或者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证件之外,这就间接否定机动车号牌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综上,机动车号牌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临时车牌,即临时通行牌证,不仅印有文字、字母、数字等,背面还印有机动车所有人、住址、车辆类型等信息栏目,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因此它不仅是车辆的标志,还兼具行驶证的属性,人民法院将临时车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的意见正确。临时车牌不需要装载在车辆前部及后部,而是直接放在驾驶室右下角,临时车牌更容易逃避交警和交通电子眼的监督,伪造、买卖临时车牌危害巨大,特别是首都北京,属于国家安全重中之重。因此,伪造、变造、买卖临时车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中王某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某所处的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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