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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存在法定顺延情形,法定顺延期间,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

发表时间:2024-01-11 14:16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会法》、《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主要有如下八种情形: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对于具备上述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是否还需要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顺延期间的二倍工资,实践中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立法本意就是强调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只追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不考虑原因。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这段期间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法律没有规定例外。因此,劳动者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是,法定顺延即意味着劳动者在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该期间,仍应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须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符合向劳动者倾斜保护的立法宗旨。因此,劳动者不能再以法定顺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


对此,笔者认为,法定顺延是一种法律拟制,既然为法定的自动顺延,自然无须劳动合同的另行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对此,有些地方进行了规定,这里汇总如下:


第一、《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在续延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第二、《浙江高院问题解答(2012)》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延续的,在延续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江苏高院指导意见二(2011)》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约定顺延,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


所谓约定顺延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没有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承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风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类似在合同期满前,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签或者自动顺延条款,有的约定了自动顺延的期限,有的则没有约定期限。


对此,用人单位是否支付二倍工资呢?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条款,因此,此种情形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续签,劳动合同中的自动顺延条款可以取代新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类约定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劳动合同之中的任何一种,特别在没有约定顺延的期限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类型,因此,此类约定顺延的条款是无效。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双方约定了具体的顺延期限,则应当视为续订了一份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明确的顺延期限,则该合同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有违《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类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劳动者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对此,有些地方对此进行了规定,这里汇总如下:


第一、青岛中院在《会议纪要六》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视为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二、《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2014)》第三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第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2014年)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双方实际履行了该约定的,视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延长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以延长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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